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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农业投入品检测
一、肥料
(一)肥料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组成及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AA级绿色食品和A级绿色食品的农家肥料及商品有机肥料、腐殖酸类肥料、微生物肥料、半有机肥料(有机复合肥料)、无机(矿质)肥料和叶面肥料等商品肥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T 17419—1998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GB/T 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NY 227一1994微生物肥料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 农家肥料
就地取材、就地使用的各种有机肥料。它由含有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积制而成,包括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肥、泥肥、饼肥等。
3.4.1 堆肥
以各类秸秆、落叶、山青、湖草为主要原料,并与人畜粪便和少量泥土混合堆制,经好气微生物分解而成的一类有机肥料。
3.4. 2 沤肥
所用物料与堆肥基本相同,只是在淹水条件下,经微生物嫌气发酵而成的一类有机肥料。
3.4. 3 厩肥
以猪、牛、马、羊、鸡、鸭等畜禽的粪尿为主与秸秆等垫料堆积,并经微生物作用而成的一类有机肥料。
3.4.4 沼气肥
在密封的沼气池中,有机物在嫌气条件下经微生物发酵制取沼气后的副产物。主要由沼气水肥和沼气渣肥两部分组成。
3.4.5 绿肥
以新鲜植物体就地翻压、异地施用或经沤、堆后而成的肥料。主要分为豆科绿肥和非豆科绿肥两大类。
3.4.6作物秸秆肥
以麦秸、稻草、玉米秸、豆秸、油菜秸等直接还田的肥料。
3.4.7 泥肥
以未经污染的河泥、塘泥、沟泥、港泥、湖泥等经嫌气微生物分解而成的肥料。
3.4.8 饼肥
以各种含油分较多的种子经压榨去油后的残渣制成的肥料,如菜籽饼、棉籽饼、豆饼、芝麻饼、花生饼、蓖麻饼等。
3.5 商品肥料
按国家法规规定,受国家肥料部门管理,以商品形式出售的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腐殖酸类肥、微生物肥、有机复合肥、无机(矿质)肥、叶面肥等。
3.5.1 商品有机肥料
以大量动植物残体、排泄物及其他生物废物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商品肥料。
3.5.2腐殖酸类肥料
以含有腐殖酸类物质的泥炭(草炭)、褐煤、风化煤等经过加工制成含有植物营养成分的肥料。包括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肥、无机复合肥、叶面肥等。
3.5.3微生物肥料
以特定微生物菌种培养生产的含活的微生物制剂。根据微生物肥料对改善植物营养元素的不同,可分成五类: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3.5.4 有机复合肥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及其他生物废物加入适量的微量营养元素制成的肥料。
3.5.5 无机(矿质)肥料
矿物经物理或化学工业方式制成,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包括矿物钾肥和硫酸钾、矿物磷肥(磷矿粉)、煅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膏、硫磺等。
3.5.6 叶面肥料
喷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叶面肥料中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生长调节剂。包括含微量元素的叶面肥和含植物生长辅助物质的叶面肥料等。
3.5.7 有机无机肥(半有机肥)
有机肥料与无机肥料通过机械混合或化学反应而成的肥料。
3.5.8 掺合肥
在有机肥、微生物肥、无机(矿质)肥、腐殖酸肥中按一定比例掺入化肥(硝态氮肥除外),并通过机械混合而成的肥料。
3.6 其他肥料
不含有毒物质的食品、纺织工业的有机副产品,以及骨粉、骨胶废渣、氨基酸残渣、家禽家畜加工废料、糖厂废料等有机物料制成的肥料。
3.7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8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4. 1 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4. 1.1 3.4所述的农家肥料。
4.1.2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4.1. 3 在4.1.1和4.1.2不能满足A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3.5.1~3.5.7所述的商品肥料。
4.2 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4.2.1 4.1所述肥料种类
4.2.2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4.2.3 在4、2.1和4.2.2不能满足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3.5.8所述的掺合肥(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
5 使用规则
肥料使用必须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使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质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所有有机或无机(矿质)肥料,尤其是富含氮的肥料应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方可使用。
5.1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5.1.1 必须选用4.1的肥料种类,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肥料。
5.1.2 禁止使用城市垃圾和污泥、医院的粪便垃圾和含有害物质(如毒气、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的工业垃圾。
5.1.3 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秸秆还田、过腹还田、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形式。
5. 1.4 利用覆盖、翻压、堆沤等方式合理利用绿肥。绿肥应在盛花期翻压,翻埋深度为15cm左右,盖土要严,翻后耙匀。压青后15—20天才能进行播种或移苗。
5.1. 5 腐熟的沼气液、残渣及人畜粪尿可用作追肥。严禁施用未腐熟的人粪尿。
5.1. 6 饼肥优先用于水果、蔬菜等,禁止施用未腐熟的饼肥。
5.1.7 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 17419或GB/T 17420或附录B中B3的技术要求。按使用说明稀释,在作物生长期内,喷施二次或三次。
5.1.8
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微生物肥料中有效活菌的数量应符合NY 227—1994中4.1及4.2的规定。
5.1. 9 选用无机(矿质)肥料中的煅烧磷酸盐、硫酸钾质量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2 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5.2.1 必须选用4.2的肥料种类。如4.2的肥料种类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允许按5.2.2和5.2.3的要求使用化学肥料(氮、磷、钾)。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5.2.2 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例如,施优质厩肥1 000kg加尿素10kg(厩肥作基肥、尿素可作基肥和追肥用)。对叶菜类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5.2.3 化肥也可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厩肥1 000kg,加尿素5~lokg或磷酸二铵20ke,复合微生物肥料60kg(厩肥作基肥,尿素、磷酸二铵和微生物肥料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5.2.4 城市生活垃圾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质量达到GB 8172—1987中1.1的技术要求才能使用。
每年每公顷农田限制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45
000kg,砂性土壤不超过30
000kg。
5.2.5 秸秆还田:同5,1.3,还允许用少量氮素化肥调节碳氮比。
5.2.6 其他使用原则,与5.1.4~5.1.8的要求相同。
6 其他规定
6.1 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家肥料无论采用何种原料(包括人畜禽粪尿、秸秆、杂草、泥炭等)制作堆肥,必须高温发酵,以杀灭各种寄生虫卵和病原菌、杂草种子,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见附录A)。
农家肥料原则上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2
因施肥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生长、农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该肥料,并向专门管理机构报告。用其生产的食品也不能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高温堆肥和沼气发酵肥卫生标准
A1 高温堆肥卫生标准见表A1
表A1
高温堆肥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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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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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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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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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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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肥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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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堆温达50~55℃,持续5~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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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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蛔虫卵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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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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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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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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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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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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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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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控制苍蝇孳生,肥堆周围没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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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沼气发酵肥卫生标准见表A2
表A2
沼气发酵肥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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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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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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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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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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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贮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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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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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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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沼气发酵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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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持续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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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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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卵沉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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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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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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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卵和钩虫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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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粪液中不得检出活的血吸虫卵和钩虫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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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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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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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沼气发酵10-4,高温沼气发酵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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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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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子、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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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控制蚊蝇孽生,粪液中无孑孓,池的周围无活的蛆、蛹或新羽化
的成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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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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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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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用作农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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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烧磷酸盐、硫酸钾、腐殖酸叶面肥料质量指标
B1 煅烧磷酸盐
营养成分
杂质控制指标
有效五氧化二磷(P20,)≥12% 每含1%五氧化二磷(P205)
(碱性柠檬酸铵提取)
砷(As)≤0.004%
镉(Cd)≤0.01%
铅(Pb)≤0.002%
B2 硫酸钾
营养成分
杂质控制指标
氧化钾(K2())50%
每含1%氧化钾(K2O)
砷(As)≤0.004%
氯(C1)≤3%
硫酸(HzS04)≤0.5%
B3
腐殖酸叶面肥料
营养成分 杂质控制指标
腐殖酸≥8.0% 镉(Cd)≤0.0l%
微量元素≥6.0% 砷(As)≤0.002%
铁、锰、铜、锌、钼、硼(Fe、Mn、Cu、Zn、Mo、B) 铅(Pb)≤0.002%
(二)肥料分析方法及仪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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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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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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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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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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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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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素化肥中尿素的测定
GB/T24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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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后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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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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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素化肥中铵态氮的测定GB409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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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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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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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中缩二脲的测定
GB/T24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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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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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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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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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态氮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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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试剂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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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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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素化肥中有效磷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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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钼喹啉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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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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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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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磷酸钙中游离酸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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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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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荡器、酸度器、磁力搅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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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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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素肥料中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中钾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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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苯硼钾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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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荡器、酸度器、磁力搅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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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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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中氮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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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后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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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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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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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钼喹啉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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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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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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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中钾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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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苯硼钾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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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荡器、酸度器、磁力搅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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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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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全氮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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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水杨酸-催化剂消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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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煮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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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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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中速效氮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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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l浸提-Zn-FeSO4还原蒸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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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荡机、半微量蒸馏定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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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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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全磷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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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O4-HNO3消煮-钒钼黄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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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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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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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全钾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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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O4-HNO3消煮,火焰光度法
|
火焰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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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药
(一) 农药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及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毒性分级和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取得登记的生物源农药(biogenic pesticides)、矿物源农药(pesticides
of fossil origin)和有机合成农药(synthetic organic pesticides)。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285—1989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8321.1—19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 8321.2一19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 8321.3--198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 8321.4—199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T 8321.5—199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
在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生物源农药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草害的农药。
3.5矿物源农药
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3.6有机合成农药
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毒类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
3.7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8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4.1 生物源农药
4.1.1 微生物源农药
4.1.1.1 农用抗生素
防治真菌病害:灭瘟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等。
防治螨类:浏阳霉素、华光霉素。
4.1.1.2 活体微生物农药
真菌剂:蜡蚧轮枝菌等。
细菌剂: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等。
拮抗菌剂。
昆虫病原线虫。
微孢子。
病毒:核多角体病毒。
4. 1.2 动物源农药
昆虫信息素(或昆虫外激素):如性信息素。
活体制剂: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
4.1.3 植物源农药
杀虫剂: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等。
杀菌剂:大蒜素。
拒避剂:印楝素、苦楝、川楝素。
增效剂:芝麻素。
4.2 矿物源农药
4.2.1 无机杀螨杀菌剂
硫制剂;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等。
铜制剂: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等。
4. 2.2 矿物油乳剂
柴油乳剂等。
4.3 有机合成农药
见3.6。
5 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革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5.1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1.1 应首选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1.2 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1.2.1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拒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5.1.2.2 释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敌动物,昆虫、捕食螨、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5.1.2.3 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信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5.1.2.4 允许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
5.1.2.5 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5.1.2.6
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5.1.2.7 允许有限度地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等。
5.1.3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5.1.4 禁止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5.1.5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5.2 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2.1 应首选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2.2 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2.2.1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5.2.2.2 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5.2.2.3 可以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并按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要求执行。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应选用上述标准中列出的低毒农药和中等毒性农药;
b)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见附录A);
c)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中菊酯类农药在作物生长期只允许使用一次)。
5.2.2.4 应按照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
5.2.2.5 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 4285、GB 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5.2.3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5.2.4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标准的附录)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农药
表A1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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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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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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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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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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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氯杀虫剂
有机氯杀螨剂
有机磷杀虫剂
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二甲基甲脒类杀虫杀
螨剂
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卤代烷类熏蒸杀虫剂
阿维菌素
克螨特
有机砷杀菌剂
有机锡杀菌剂
有机汞杀菌剂
有机磷杀菌剂
取代苯类杀菌剂
2,4—D类化合物
二苯醚类除草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
除草剂
|
滴滴涕、六六六,林丹、甲氧滴滴涕、硫丹
三氯杀螨醇
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
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氧化乐果、
磷胺、地虫硫磷、灭克磷(益收宝)、水胺硫
磷、氯唑磷,硫线磷、杀扑磷、特丁硫磷、克线
丹、苯线磷、甲基硫环磷
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丁硫克百威、丙硫
克百威
杀虫脒
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二澳乙烷、环氧乙烷、二溴氯丙烷、溴甲烷
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肿酸钙胂(稻
宁)、甲基肿酸铁铵(田安)、福美甲肿、福美
肿
三苯基醋酸镐(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三
苯基羟基锡(毒菌锡)
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醋酸苯汞(赛力散)
稻瘟净、异稻瘟净
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
除草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
除草醚,草枯醚
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各类除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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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作物
蔬菜、果树,茶叶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水稻及其他水生作物
所有作物
蔬菜、果树
蔬菜、果树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水稻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蔬菜生长期(可用于
土壤处理与芽前处
理)
|
高残毒
工业品中含有一定
数量的滴滴涕
剧毒、高毒
高毒、剧毒或代谢物
高毒
慢性毒性、致癌
对水生生物毒性大
致癌、致畸、高毒
高毒
慢性毒性
高残毒
高残留、慢性毒性
剧毒,高残毒
异臭
致癌、高残留
杂质致癌
慢性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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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是目前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品种,该名单将随国家新出台的规定而修订。
(二)主要几种农药分析方法及仪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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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硫磷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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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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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氰菊酯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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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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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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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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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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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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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果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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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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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敌畏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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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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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饲料
(一)饲料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允许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表1中所列各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381—1987
饲料中黄曲霉素Hl的测定方法(neq
ISO 665l:1987)
GB/T 13079—199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199l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1—1991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3084—1991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3085—1991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13086—1991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87一1991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
GB/T 13088—1991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13089一1991
饲料中恶唑烷硫酮的测定方法
GB/T 13090—1999
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GB/T 13091—19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2—1991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3—1991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
GB/T 17480—199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eqv
AOAC方法)
HG 2636—1994
饲料级磷酸氢钙
3 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
表1
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
|
序号
|
卫生指标项目
|
产品名称
|
指标
|
试验方法
|
备注
|
|
1
|
砷(以总砷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 mg
|
石粉
|
≤2.0
|
GB/T 13079
|
不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机砷制剂中的砷含量
|
|
硫酸亚铁、硫酸镁
|
|
磷酸盐
|
≤20.0
|
|
沸石粉、膨润土、麦饭石
|
≤10.0
|
|
硫酸铜、硫酸锰、硫酸锌、碘化钾;
碘酸钙、氯化钴
|
≤5.0
|
|
氧化锌
|
≤10.0
|
|
鱼粉、肉粉、肉骨粉
|
≤10.0
|
|
家禽、猪配合饲料
|
≤2.0
|
|
牛、羊精料补充料
|
≤10.0
|
|
猪、家禽浓缩饲料
|
以在配合饲料中20%的添加量计
|
|
猪、家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以在配合饲料中
l%的添加量计
|
|
2
|
铅(以Pb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生长鸭、产蛋鸭、肉鸭配合饲料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
≤5
|
GB/T 13080
|
|
|
奶牛、肉牛精料补充料
|
≤8
|
|
产蛋鸡、肉用仔鸡浓缩饲料
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
≤13
|
以在配合饲料中20%的添加量汁
|
|
骨粉、肉骨粉、鱼粉、石粉
|
≤10
|
|
|
磷酸盐
|
≤30
|
|
产蛋鸡、肉用仔鸡复合预混合饲料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
|
≤40
|
以在配合饲料中1%的添加量计
|
|
3
|
氟(以F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鱼粉
|
≤50
|
GB/T 13083
|
高氟饲料用HG 2636—1994中4.4条
|
|
石粉
|
≤2000
|
|
磷酸盐
|
≤1800
|
HG 2636
|
|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
≤250
|
GB/T 13083
|
|
产蛋鸡配合饲料
|
≤350
|
|
猪配合饲料
|
≤100
|
|
骨粉、肉骨粉
|
≤1800
|
|
生长鸭、肉鸭配合饲料
|
≤200
|
|
产蛋鸭配合饲料
|
≤250
|
|
牛(奶牛、肉牛)精料补充料
|
≤50
|
|
猪、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l000
|
GB/T 13083
|
以在配合饲料中1%的添加量计
|
|
猪、禽浓缩饲料
|
按添加比例
折算后,与相应猪、禽配合饲料规定值相同
|
|
表1(续)
|
序号
|
卫生指标项目
|
产品名称
|
指标
|
试验方法
|
备注
|
|
4
|
霉菌的允许量(每克产品中)霉菌总数×103个
|
玉米
|
<40
|
GB/T 13092
|
限量饲用:
40~100
禁用:>100
|
|
小麦麸、米糠
|
限量饲用:
40~80
禁用:>80
|
|
豆饼(粕)、棉籽饼(粕)、菜籽饼(粕)
|
<50
|
限量饲用:
50~100
禁用:>100
|
|
鱼粉、肉骨粉
|
<20
|
限量饲用:
20~50
禁用:>50
|
|
鸭配合饲料
|
<35
|
|
|
猪、鸡配合饲料:
猪、鸡浓缩饲料
奶、肉牛精料补充料
|
<45
|
|
5
|
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ug
|
玉米
花生饼(粕)、棉籽饼(粕)、菜籽饼(粕)
|
≤50
|
GB/T 17480 或
GB/T 8381
|
|
|
豆粕
|
≤30
|
|
仔猪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
≤10
|
|
生长肥育猪、种猪配合饲料及浓
缩饲料
|
≤20
|
|
肉用仔鸡前期、雏鸡配合饲料及
浓缩饲料
|
≤10
|
|
肉用仔鸡后期、生长鸡、产蛋鸡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
≤20
|
|
肉用仔鸭前期、雏鸭配合饲料及
浓缩饲料
|
≤10
|
|
肉用仔鸭后期、生长鸭、产蛋鸭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
≤15
|
|
鹌鹑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
|
≤20
|
|
奶牛精料补充料
|
≤10
|
|
肉牛精料补充料
|
≤50
|
|
6
|
铬(以Cr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皮革蛋白粉
|
≤200
|
GB/T 13088
|
|
|
鸡、猪配合饲料
|
≤10
|
表1(续)
|
序号
|
卫生指标项目
|
产品名称
|
指标
|
试验方法
|
备注
|
|
7
|
汞(以Hg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鱼粉
|
≤0.5
|
GB/T 13081
|
|
|
石粉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
≤0.1
|
|
8
|
镉(以Cd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米糠
|
≤1.0
|
GB/T 13082
|
|
|
鱼粉
|
≤2.0
|
|
石粉
|
≤0.75
|
|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
≤0.5
|
|
9
|
氰化物(以HCN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
mg
|
木薯干
|
≤100
|
GB/T 13084
|
|
|
胡麻饼、粕
|
≤350
|
|
|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
≤50
|
|
10
|
亚硝酸盐(以NaN02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
mg
|
鱼粉
|
≤60
|
GB/T 13085
|
|
|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
≤15
|
|
11
|
游离棉酚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棉籽饼、粕
|
≤1200
|
GB/T 13086
|
|
|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
≤100
|
|
产蛋鸡配合饲料
|
≤20
|
|
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
≤60
|
|
12
|
异硫氰酸酯(以丙烯基异硫氰酸酯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 mg
|
菜籽饼、粕
|
≤4000
|
GB/T 13087
|
|
|
鸡配合饲料
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
≤500
|
|
13
|
恶唑烷硫酮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 mg
|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
≤l000
|
GB/T 13089
|
|
|
产蛋鸡配合饲料
|
≤500
|
|
14
|
六六六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米糠
小麦麸
大豆饼、粕
鱼粉
|
≤0.05
|
GB/T 13090
|
|
|
肉用仔鸡、生长鸡配合饲料
产蛋鸡配合饲料
|
≤0.3
|
|
|
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
≤0.4
|
|
15
|
滴滴涕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米糠
小麦麸
大豆饼、粕
鱼粉
|
≤0.02
|
GB/T 13090
|
|
|
鸡配合饲料,猪配合饲料
|
≤0.2
|
|
16
|
沙门氏杆菌
|
饲料
|
不得
检出
|
GB/T 13091
|
|
|
17
|
细菌总数的允许量(每克产品中) 细菌总数×106个
|
鱼粉
|
<2
|
GB/T 13093
|
限量饲用:2—5
禁用:>5
|
|
注
1
所列允许量均为以干物质含量为88%的饲料为基础计算。
2
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比例与本标准备注不同时,其卫生指标允许量可进行折算。
|
表1
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
|
序号
|
项 目
|
产 品 名
称
|
指标
|
试验方法
|
备注
|
|
l
|
砷(以总砷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 mg
|
矿物饲料
|
石粉
|
≤2.0
|
GB/T 13079
|
|
|
磷酸盐
|
≤20.0
|
|
沸石粉、膨润土、麦饭石
|
≤10.0
|
|
饲料
添加剂
|
硫酸亚铁、硫酸镁
|
≤2.0
|
|
硫酸铜、硫酸锰、硫酸锌、碘化钾、
碘酸钙、氯化钴
|
≤5.0
|
|
氧化锌
|
≤10.0
|
|
饲料产品
|
鱼粉、肉粉、肉骨粉
|
≤10.0
|
|
猪、家禽配合饲料
|
≤2.0
|
|
牛、羊精料补充料
|
≤10.0
|
|
猪、家禽浓缩饲料
|
|
猪、家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
|
|
添加有机
砷的饲料
产品a
|
猪、家禽配合饲料
|
不大于2
mg与添加的有机砷制剂标示值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之和
|
|
|
|
猪、家禽浓缩饲料
|
按添加比例折算后,应不大于相应猪、家禽配合饲料的允许量
|
|
猪、家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
2
|
铅(以Pb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
|
┋
|
GB/T 13080
|
|
|
产蛋鸡、肉用仔鸡浓缩饲料
|
≤13
|
|
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
|
┋
|
┋
|
|
产蛋鸡、肉用仔鸡复合预混合饲料
|
≤40
|
|
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
|
|
3
|
氟(以F计)的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
鱼粉
|
≤500
|
GB/T 13083
|
|
|
石粉
|
≤2000
|
|
磷酸盐
|
≤l800
|
|
┋
|
┋
|
|
猪、禽浓缩饲料
|
按添加比例折
算后,应不大于相应猪、禽配合饲料的允许量
|
|
┋
|
|
a
系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使用的有机胂制剂,其用法与用量遵循相关文件的规定。添加有机胂制剂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出有机胂准确含量(按实际添加量计算)。
|
|